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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素芝与刘召生、余文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芝,刘召生,余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芝,女,194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刘召生,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余文新,男,193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召生、余文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召生、余文新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素芝借款77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召生、余文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召生、余文新银行存款78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