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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李石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36号之二被执行人:李石良,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桂0903执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人民东××·××西××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人民东××·××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33号富林·双泉佳园10-1幢西1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33号富林·双泉佳园6幢501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