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甘志球、黄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甘志球,黄友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9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肇庆市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A1幢一楼101、102、103、105卡。主要负责人:陈享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杨彬,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甘志球,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黄友群,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诉被告甘志球、黄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以被告已将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归还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小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艺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