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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贵华与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万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贵华,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万承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665号原告申贵华,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万胜药业园区。联系电话:1858532****。、被告万承华,男,1972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原告申贵华诉被告万承华、贵州鑫天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贵华承担。审判员  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