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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焦作义鑫置业有限公司、李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义鑫置业有限公司,李月兰,刘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义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新一中西边大街路西帝盛国际。法定代表人:王关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兰,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超,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义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兰、刘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