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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676上海如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昌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如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6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如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145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91618194J。被执行人陈昌泉,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上海如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昌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陈昌泉支付上海如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折价补偿款184430元。二、驳回上海如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6元、减半收取4283元,由上海如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2元,陈昌泉负担1631元。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执行人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负担额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陈昌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上海如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6061.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