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锋与马广周、张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马广周,张世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2838号原告:王锋,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后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广周,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世宇,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王锋与被告马广周、张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广周、张世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马广周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1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11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8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世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马广周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初到2014年底,被告马广周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于2016年11月8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0000元,被告马广周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1份,约定被告张世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马广周、张世宇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马广周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马广周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于2016年11月8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0000元,被告马广周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1份,载明:我与王峰债务截止2016年11月8日前剩余十万元整。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如不还清本人自愿承担承担月息3分,马广周,连带保证人张世宇,,2016年11月8日。因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广周向原告王锋借款100000元及逾期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11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8日,合计10000元(100000×2%×5个月=10000)。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连带保证期间,被告张世宇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张世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世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马广周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广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017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世宇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马广周、张世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易楠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