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辖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双进飞诉张怀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进飞,张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57号原告:双进飞,男,汉族,1976年8月8日生。现住靖边县被告:张怀俊,男,汉族,约60岁。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法院家属楼。2012年6月20日,被告张怀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0‰,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至2014年4月20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遂原告诉至人民法院.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怀俊系靖边县人民法院干警、审委会委员,为了使案件公正审理,我院全体人员都应当回避。故靖边县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同意将本案指定管辖。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