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8民初357号原告任XX,女,汉族。被告刘XX,男,汉族。原告任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刘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在打工期间恋爱,2008年1月4日举行婚礼,2009年3月23日生育儿子刘X,2016年7月6日履行结婚登记。起初双方感情挺好,但在共同生活一年多后,被告多次赌博,因赌博被告被单位辞退,变卖原告的金银首饰,欠下不少赌债、饭款等。为了生活,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甚至到原告工作的地方胡搅蛮缠。原被告之间经常吵架,无共同语言,之前出于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考虑,每次争吵发生后,原告在亲友的劝说下,都一忍再忍。现被告没有一点长进,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感到非常痛苦,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儿子刘X一直由孩子奶奶带着,且原告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故请求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勉强维持一段不幸的婚姻对双方以及孩子都是种痛苦,故原告起诉离婚,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任XX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孩子现在还小。我承认我偶尔赌博,但不存在因赌博被单位辞退,更没有在原告单位胡搅蛮缠,变卖金银首饰是原告建议。因为双方打工没有时间看孩子,所以孩子由奶奶照顾。此外,我与原告有共同财产,于2016年原告曾给他妈妈汇款11000元,给她弟弟转账5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任XX与被告刘XX于2006年在打工期间相识相爱,2008年1月4日双方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16年7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生育儿子刘X,现年8岁。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娘家修房子,于2016年5月8日原告汇款给原告母亲11000元,此外原告曾给原告弟弟转账5000元。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任XX与被告刘XX于2006年打工期间相识相爱,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2008年1月4日双方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9年以来,原告与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一直互敬互爱,并于2009年3月23日生育儿子刘X,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被告沾染了赌博的恶习,并且好吃懒做,没有很好地尽到对原告以及家庭的责任,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隔阂,但是只要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痛改前非,勤俭持家感情危机一定会转危为安。故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任XX与被告刘XX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