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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健源大药房、于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滑县健源大药房,于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16号原告: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工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陈洪涛。被告:滑县健源大药房,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段。法定代表人:聂士魁。被告:于淼,男,汉族,1994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健源大药房、于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悦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