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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区华盛建筑器材经营部、朱立新、朱朝阳、李小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区华盛建筑器材经营部,朱立新,朱朝阳,李小慧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华盛建筑器材经营部。经营者:周书良,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彪,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立新,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朱朝阳,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红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小慧,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区华盛建筑器材经营部、朱立新、朱朝阳、李小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7501元,减半收取3750.5元,由上诉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东审判员  蒋立新审判员  邓婕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丽校对责任人:XX东 打印责任人:陈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