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国强申请执行王书群劳务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强,王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强,男,汉族,1965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王书群,男,1962年07月10日。本院在执行赵国强申请执行王书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国强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7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