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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郭锋、于都县锦绣苑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锋,于都县锦绣苑宾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锋(曾用名郭峰),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都县锦绣苑宾馆,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新屋黄屋。负责人:钟瑞英,该企业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1611296469。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华,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郭峰因与被上诉人于都县锦绣苑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峰已向本院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因上诉人郭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上诉人郭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 忠审判员 徐 军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琳书记员 郭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