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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权建武与宋明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建武,宋明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权建武,男。被执行人宋明干,男。申请执行人权建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明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陕0326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宋明干赔偿各项损失7500元,诉讼费30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权建武申请执行案款75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宋明干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宋明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500元,其余款1000元及诉讼费305元申请执行人权建武自愿放弃,给付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权建武3000元,2017年11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权建武3500元。被执行人宋明干已经缴纳案款3000元至我院,申请执行人权建武也已经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