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民终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慕保才、慕喜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慕保才,慕喜庆,侯子洋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慕保才,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银苑新村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慕喜庆,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银苑新村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子洋,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慕保才、慕喜庆因与被上诉人侯子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慕保才、慕喜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申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慕保才、慕喜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慕保才、慕喜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