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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彩华与李红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彩华,李红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02号申请人:李彩华,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红立,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李彩华与被申请人李红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