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洪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川1524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洪伟,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人,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长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罗洪伟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长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