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新法与楼林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新法,楼林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642号原告:虞新法,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林樟,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虞新法诉被告楼林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现住址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新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林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新法诉称,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因经营饰品生意将饰品交给原告进行手工加工。嗣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加工报酬15657元。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报酬15657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楼林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原告虞新法为被告楼林樟的饰品进行加工。期间产生加工报酬20657元,被告除支付5000元外,其余加工报酬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送货单16份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报酬15657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林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虞新法加工报酬1565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楼林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孟进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金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