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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执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强国、李小燕与被执行人邵阳县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的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国,李小燕,邵阳县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强国,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自由路泰华锦绣城。申请执行人:李小燕,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邵阳县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田心路320。法定代表人:温清林。申请执行人陈强国、李小燕与被执行人邵阳县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强国、李小燕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29号裁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邵阳县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29号裁决,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湘05执异7号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29号裁决。为此,本案没有继续执行和查封的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29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袁超英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