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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民催1号申请人: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湖畔莲花港家园18—3—***室。法定代表人:查云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6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6日,付款行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号码为40200051/28490772,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海盐良辰制衣厂,收款人为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燕芬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雅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