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民催1号申请人: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湖畔莲花港家园18—3—***室。法定代表人:查云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6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6日,付款行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号码为40200051/28490772,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海盐良辰制衣厂,收款人为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振宇纺织品有限公���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燕芬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雅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