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成钢与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钢,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王成钢。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忠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利,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成钢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位于申店乡申店村划拨的长革生字(73)177号文所批土地,土地证号:市地政字第2号(长韦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申店乡申店村划拨的长革生字(73)177号文所批土地,土地证号:市地政字第2号(长韦申)。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转让、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