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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西州辉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辉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2执143号申请人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宋晓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西州辉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民终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海西州辉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德令哈市河东区乌兰东路商业步行街乌兰路南侧房产及地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德房公字第A-0**号,建筑面积1139.14㎡)为被执行人海西州辉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德令哈市河东区乌兰东路商业步行街乌兰路南侧房产及地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德房公字第A-0**号,建筑面积1139.14㎡))。二、查封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正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