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兰英与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兰英,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兰英,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圣道,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5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柏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赐,男,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兰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兰英以与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兰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兰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上诉人张兰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维审判员 石 东审判员 李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