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37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972297X2。法定代表人:陈国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1912X。法定代表人:章华宣。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陈国刚所有的川E×××××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