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熊楚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熊楚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7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991R。负责人:徐旋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发,系该行员工。被告:熊楚辉,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熊楚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归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息合计25923.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认为,经查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起诉的被告熊楚辉的住所地并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