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金树、李金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树,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财保79号申请人:张金树,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李金龙,男,1981年6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申请人张金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金龙驾驶的号牌号码为辽C×××××(辽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金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金龙驾驶的号牌号码为辽C×××××(辽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金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