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安安、李卫强、辛晓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安安,李卫强,辛晓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安安,男。被执行人李卫强,男。被执行人辛晓滨,男。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安安、李卫强、辛晓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陕0829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薛安安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清偿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清偿剩余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68‰计算)。李卫强、辛晓滨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薛安安、李卫强、辛晓滨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安安、李卫强、辛晓滨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薛安安向申请人偿还37000元、李卫强向申请人偿还37000元、辛晓滨向申请人偿还37000元,共计111000元(并已实际兑现完毕)。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贾爱民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