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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松坡、刘建霞、于翠玲等与王城、张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松坡,刘建霞,于翠玲,刘某,王城,张超,乐陵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69号申请人刘松坡。申请人刘建霞。申请人于翠玲。申请人刘某,男,2012年5月8日生。法定代理人于翠玲。被申请人王城。被申请人张超。被申请人乐陵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申请人刘松坡、刘建霞、于翠玲、刘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陵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73207000000023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乐陵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号重型厢式货车,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松坡、刘建霞、于翠玲、刘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