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夏德真、赵宝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真,赵宝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德真,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宝河,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3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德真、赵宝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德真、赵宝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夏德真、赵宝河夫妇二人骑两轮电动车来到社旗县赊店镇锦汇购物广场,在该广场东侧停车区停放电动车时,夏德真发现旁边的一辆粉色王派电动车的钥匙未拔出,便将该电动车推出停车区。因不会操作该电动车,夏德真让赵宝河骑着盗得的电动车,夏德真骑着自家的电动车,并让赵宝河扶着夏德真所骑电动车一起回家。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830元。另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赵宝河到社旗县公安局赊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德真、赵宝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夏德真、赵宝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夏德真、赵宝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德真、赵宝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德真、赵宝河认罪态度较好,车辆被追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宝河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德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宝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