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红,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岳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第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周红伙同同案人“广西仔”去到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83号对出路面停车场以及沙面二街1号(临时)门前马路,以铁锤砸车窗的方式,共盗得被害人刘某等十六人停放在上址的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25元以及金戒指、钻石耳环、钻石项链、银手镯、音响、茶叶、香烟等物品。被告人周红后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人民币2100元。经鉴定,上述被害人被损坏的轿车车窗玻璃共价值人民币7018元。2017年4月2日,被告人周红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红作出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周红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确定其宣告刑。被告人周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且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周红伙同同案人“广西仔”去到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83号对出路面停车场以及沙面二街1号(临时)门前马路,以铁锤砸车窗的方式,共盗得被害人刘某等十六人停放在上址的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25元以及金戒指、钻石耳环、钻石项链、银手镯、音响、茶叶、香烟等物品。被告人周红后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人民币2100元。经鉴定,上述被害人被损坏的轿车车窗玻璃共价值人民币7018元。具体如下:一、2017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周红伙同同案人“广西仔”去到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国医馆对出马路的停车位置,以铁锤砸坏被害人梁某1亮的粤E×××××小汽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首饰盒一个(内有黄金戒指1只、钻石耳环1对、钻石项链1条、银手镯2对),得手后,被告人周红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人民币2100元。经鉴定,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被盗首饰,因无实物提供参考,不予受理;被损毁的右后车窗玻璃及防爆膜鉴定价格是380元。二、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国医馆对出马路的停车位置,砸坏被害人黄某1的一辆粤A×××××小型轿车的右后车门玻璃,未盗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小型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的损失价格是327元。三、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国医馆对出马路的停车位置,砸坏被害人叶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型轿车的右后车门玻璃,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蓝某小音箱一个。经鉴定,被损毁小型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的损失价格是230元。四、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国医馆对出马路的停车位置,砸坏被害人招某远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型轿车的右前门玻璃,未盗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小型轿车右前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375元。五、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79号门口对出马路的位置,砸坏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前车门玻璃,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黑色背包1个及人民币30元。经鉴定,被损毁的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223元。六、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81号门口对出马路的停车位置,砸坏被害人罗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后车门玻璃,未盗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295元。七、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81号对出马路的位置,砸坏被害人梁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前车门玻璃,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里的现金人民币50多元。经鉴定,被损毁的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205元。八、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83号对出马路的停车场位置,砸坏被害人解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轿车的右前车门玻璃,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里的现金人民币60多元。经鉴定,被损毁的小轿车车右前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330元。九、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83号对面停车位置,砸坏被害人区某星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汽车的右后车门玻璃,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里的黄鹤楼香烟19包、充电宝1个、现金人民币20元。经鉴定,被损毁的小轿车车右后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236元。十、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85号对出江边的位置,砸坏被害人刘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Y×××××小型越野客车的右后车门玻璃,未盗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小轿车车右后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1235元。十一、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五街和北街交界处对出的停车场,砸坏被害人丁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粤Y×××××小型轿车的右前车门玻璃,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和行驶证1本。经鉴定,被损毁的小轿车车右前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246元。十二、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五街和北街交界处对出的停车场,砸坏被害人薛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型轿车的右前车门玻璃,未盗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小轿车车右前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198元。十三、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五街和北街交界处对出的停车场,砸坏被害人邹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粤H×××××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前车门玻璃,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5元。经鉴定,被损毁的小轿车车右前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328元。十四、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二街咏春拳馆门口,砸坏被害人张某1祥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越野车的右前车门玻璃,未盗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越野车右前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1850元。十五、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98号对出江边马路的停车位置,砸坏被害人吴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型轿车的右前车门玻璃,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损毁的小型轿车右前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282元。十六、被告人周红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本市荔湾区沙面北街81号对出江边马路的停车位置,砸坏被害人张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型轿车的右前车门玻璃,盗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多元和白某2盒。经鉴定,被损毁的小型轿车右前车门玻璃的损失价格是27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周红退赔盗窃所得给各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梁永亮黄金戒指1只、钻石耳环1对、钻石项链1条、银手镯2对;退赔被害人叶兰英蓝牙音箱1个;退赔被害人王铁豪背包1个、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梁东人民币50元;退赔被害人解凌渊人民币60元;退赔被害人区东星黄鹤楼香烟19包、充电宝1个、人民币20元;退赔被害人丁海亮人民币300元、行驶证1本;退赔被害人邹汉华人民币45元;退赔被害人张晓人民币20元、白茶2盒;退赔被害人吴铭耀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陈佩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