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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盛平与崔炳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盛平,崔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杨盛平,女,汉族,集安市人,学生,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崔炳亮,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太王。申请执行人杨盛平与被执行人崔炳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清查。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崔炳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3)集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标的额26522.14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