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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钟兴荣与何克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荣,何克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316号原告:钟兴荣,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兵,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克素,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英,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被告何克素女儿。原告钟兴荣诉被告何克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原告钟兴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兴荣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兴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钟兴荣负担。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