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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多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多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吕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刑初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多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刑初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李孟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冠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