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7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浩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朱家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浩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家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浩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2597号第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刘露,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家乐,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关屯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亮(系被上诉人之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关屯乡。上诉人上海浩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家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浩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浩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浩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海波审判员 李伟林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