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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运生与河北舒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生,河北舒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俊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24号原告:李运生,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舒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聚集区东区。法定代表人:牛延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俊卿,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生与被告河北舒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运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原告李运生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