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运生与河北舒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生,河北舒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俊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24号原告:李运生,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舒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聚集区东区。法定代表人:牛延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俊卿,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生与被告河北舒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运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原告李运生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