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563号申请执行人:经济参考报社(组织机构代码:40001XXXX),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被执行人: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95XXXX),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B区2层B1-201室。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经济参考报社与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时代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知)初字第07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济参考报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给付经济损失及诉讼费9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济参考报社申请执行的经济损失及诉讼费95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大民(知)初字第076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