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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银田、高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李银田,男,1944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高义,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银田与高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