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牟晓军与毛春孟、莱州市凤凰山茶叶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晓军,毛春孟,莱州市凤凰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622号原告:牟晓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鸿,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春孟,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凤凰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卸甲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683554383293R。法定代表人:冯英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斌,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牟晓军与被告毛春孟、莱州市凤凰山茶叶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牟晓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牟晓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公告费820元,由牟晓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童 睿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人民陪审员 刘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