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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姜美东与党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美东,党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730号原告:姜美东,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霞,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朝阳,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原告姜美东诉被告党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姜美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美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美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姜美东负担。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