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921民初2021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磁窑镇前海子村,公民身份号码为3709211988********。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锋,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华丰镇张家村,公民身份号码为3709211987********。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整天无所事事,赌博成性,2015年6月29日,被告曾写下保证书一份,但仍然我行我素,没有悔改。2015年7月21日,原告回到娘家门居住至今。2016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6年5月20日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鲁09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送达后,原、被告依然没有联系,继续分居生活。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要求离婚,被告朱某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允准;二、被告朱某存放于原告刘某处的沙发及配套茶几和旧电视一台,原告刘某自愿交还,由被告朱某自行运输;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清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