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丛某某、王某、薛某某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王某,薛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75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丛某某,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王某、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国海出庭支持公诉。丛某某、王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丛某某、王某、薛某某等人在牡丹江市爱民区XX酒吧娱乐后欲离开,与在此娱乐的刘甲、被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刘甲、赵某将薛某某打倒在地,王某上前与赵某互相厮打,薛某某起身后与王某一起用拳头击打赵某头面部数下,将其打倒在地后,又踢其头部数脚。丛某某持木方追打刘甲后,再次返回现场持木方击打赵某身体并踢踹其头部。尔后三人逃离现场。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赵某头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送检鹅卵石、木方上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赵某相同,似然比为7.06×1027。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丛某某、王某、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丛某某、王某、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丛某某、王某、薛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甲、刘乙、刘丙、迟某某、陈某的证言笔录、作案工具照片、王某、薛某某、丛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破案经过、自首情况说明、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赵某住院病案、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视听资料、视频截图、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已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王某、薛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后三被告人将赵某打致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丛某某、王某、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丛某某、王某、薛某某均系主犯,应按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丛某某、王某、薛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的罪行,系自首,可对三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丛某某持木方伤害他人,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赔偿了赵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赵某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评估,宣告缓刑对三被告人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