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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开达与深圳市深康初级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罗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开达,深圳市深康初级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罗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414号原告:江开达,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深圳市深康初级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7576W),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西侧大益广场1栋1座5C。法定代表人:罗立新,总经理。被告:罗立新,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江开达和被告深圳市深康初级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罗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江开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开达以其与深圳市深康初级农产品股份有新公司、罗立新达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开达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江开达负担。审 判 员  黄蔚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