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亚琴与刘玉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亚琴,刘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任亚琴。被执行人:刘玉芹申请执行人任亚琴与被执行人刘玉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五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玉芹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8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金项链款2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民五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清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