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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洪明富、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明富,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洪明富,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工业集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明富与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81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