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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何慧清、黄秋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慧清,黄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何慧清,女,汉族,1942年9月2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秋兰,女,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何慧清与被执行人黄秋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1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02执132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