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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宋某,李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866号原告:李某1,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李某2,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宋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3,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宋某、李某3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2、宋某、李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邓聚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