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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义武与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武,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582号原告:宋义武,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瑞龙。原告宋义武与被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宋义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义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义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