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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文远与钱兆平、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远,钱兆平,陈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161号原告:张文远,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兆平,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陈飞,男,成人,住山东省莘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要辉,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远与被告钱兆平、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文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文远负担。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金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