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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字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鲁某诉唐某劳务合同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民初字1808号原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秦渡镇。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西关正街。原告鲁某与被告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三个月之内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9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经朋友介绍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餐馆负责后厨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000元。2016年5月,原告因个人原因,经与被告友好协商,原告辞去该份工作,双方解除劳务关系。当时,被告仍拖欠原告劳务工资9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以该欠条为据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其目前外欠债务数额较大,暂时无能力偿付所欠原告劳务工资9800元,并以此为由拒绝调解和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承认原告鲁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鲁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2015年5月,原告鲁某经人介绍在被告唐某经营的餐馆从事后厨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000元。2016年5月,原告经被告同意辞去后厨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9800元。被告唐某于2016年6月19日向原告鲁某出具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提供劳务,被告唐某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原被告达成合意,解除劳务合同后,被告理应对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9800元及时予以清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原告鲁某劳务报酬人民币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汉中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