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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孝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华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孝华,男,1975年9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孝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孝华携带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定额发票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中票面金额共计199万元人民币的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为100元的定额发票200张,定额为50元的定额发票200张,准备卖给“六盘水张先生”;票面金额共计383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9张准备卖给“大方张先生”。2016年12月19日,陈孝华在钟山区大垭口加气站附近准备进行交易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东风派出所民警盘查查获。经鉴定,涉案发票均为伪造的普通发票。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42张,定额发票400张已被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孝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线索移送清单,发票真伪鉴定意见说明,发票、名片,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陈孝华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孝华出售非法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套乱税收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孝华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孝华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孝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42张,定额发票400张予以没收。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太星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人民陪审员  刘仕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